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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少年抑郁症检出率四年间翻倍,患儿称「我爸也该去看病」,专家直言「生病的是教育」,如何看待该现象?

发布时间:2024-07-05 14:21:55

西安维权女车主反被债主维权,一码归一码 ******原标题:西安维权女车主反被债主维权,一码归一码 陈迪说: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和解 乱象之下是行业困局 .▲西安维权奔驰女车主和解。 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引发舆论热议的“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对于当事人来说,终于迎来了不错的结果,当事人也因此被称为“维权女王”。有意思的是,该事件刚告一段落,维权接力棒就交到了另一方手上。据红星新闻报道,西安奔驰女车主眼下似乎身陷债务纠纷——就在她跟4S店和解的当晚,有广告商登上了从上海飞往西安的航班。他已催债8个月,讨债对象之一就是奔驰维权女车主。还有媒体报道,上海多商户称女车主担任监事的公司,至少拖欠575万元债款。另有网络爆料称,她涉嫌诈骗以及700多万元卷款逃逸案,上海徐汇警方对此透露,她所在公司主要是由于经营不善拖欠款项,她因此和讨债方在派出所协调,属于民事纠纷并非刑事犯罪。“维权女王”反被维权,这看起来很有戏剧性,但又是正常的舆论现象。俗话说,人怕出名猪怕壮,当一个人成了名,她(他)身上的很多东西都会被放大,包括优缺点,包括曾经做过的好事坏事。如今,“维权女王”获得了舆论关照,也基于哭诉维权成功。那么,针对部分商户“诉求箭头”对准她的维权,我们该如何看待?首先要明确,这是同一个人,却不是同一件事。既然是两件事,就要一码归一码。至于姿势怎么摆,很简单,我们当时是怎么围观“坐引擎盖”的,就该怎么围观“拖欠债款”。这两起事件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疑似权益被侵犯者,对自我权益的诉求。只不过,在一起事件中的陈诉者,变成了另一起事件中的被陈诉者。也正因此,我们没必要为一个维权者“镀金”,她该是什么样就是什么样,她以前做过什么,并不影响她的权益遭遇侵犯后奋力维权。公众的注意力,应放在具体的事件中,而不是个人的品质上,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对事不对人”。这就是法律的基本逻辑,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方式。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公正的司法评判,从来都是“你做的这个事是对是错,违反了哪条法规,相应地给予何种处罚”,而不是“你这人有多坏,负面形容词有多少,我就判你多重。”或许有人吐槽,本来女车主维权成功,让人挺开心的,但她又出了这么个事,直让人怀疑人生。其实完全没必要为此心情跌宕。人是复杂的,她哭诉维权时占理,不等于她在什么事中都占理。所以我们既没必要因她被卷入债务纠纷,就否定她此前正当维权的意义,也没必要因她跟“店大欺客”乱象的叫板,就觉得她牵涉债务纠纷不可思议。相反,我们应该对这种舆论连锁反应感到高兴,因为西安女车主的成功维权,不仅启发了很多其他车主维权,甚至还启发了债权者对西安女车主的维权。只要诉求是正当的,我们乐见这种搭新闻便车的维权意识。所以,西安奔驰维权女车主反被维权,不必过于讶异。女车主可以对4S店正当维权,别人也可以对她维权,这很正常。而对于所涉具体事宜,舆论也不妨“一码归一码”,让是非对错被置于法律视野下审视,而非臆断先行。□与归(媒体人)编辑 杨林鑫 校对 危卓

深圳一外企员工连续加班一个多月后自杀身亡******原标题:深圳一外企员工连续加班一个多月后自杀身亡  近日,深圳38岁外企员工李某连续加班一个多月后自杀身亡一事引发关注,对于相关责任问题,家属称,是公司诱导加班导致李某得了抑郁症并最终引发了悲剧,公司负责人则表示,员工系自愿加班,司法定责前不会认责。 目前,双方仍在进一步协商中。 据澎湃新闻报道,李某的妹夫贺先生介绍,此前李某有近一个半月的高强度加班,导致其患了抑郁症。 病历本也显示,李某曾经跟医生反映自己每天上班都是10几个小时以上,并且从三月份考勤表中可以看到,他几乎每天都是22:00之后才下班,一个月共加班约58小时。

贺先生还介绍,李某所在的公司在3月1日曾发布通知鼓励员工加班。 该通知中提及,如若该月员工加班40-56个工作小时,会有1000元奖金;加班80个小时以上,奖励1800元。
对此,公司负责人朱女士回应称,作为一家做年报的公司,都会在每年三四月份去处理上一年的年报,因此才在这两个月发布了加班通知,“三四月是业务高峰期,其他月份没有这样的政策”。 她也承认这两个月加班略多,“但不严重”,又表示,员工加班都是自愿,不存在强制加班。 朱女士表示,公司在司法认定结果出来之前拒绝承担任何责任,“不能他们说是我们的责任或者我们说是他们的责任,这样扯不清的”。 目前,双方仍在进一步协商中。

科普讲座:听肾科医生讲高尿酸和痛风那些事******原标题:科普讲座:听肾科医生讲高尿酸和痛风那些事欲知详情,可以免费收听傅主任关于《高尿酸血症和痛风》的专家授课视频,操作方法:

立法拟明确:接种疫苗死残 不能排除是异常反应也补偿******原标题:立法拟明确:接种疫苗死残 不能排除是异常反应也补偿疫苗管理法草案突出疫苗战略性和公益性,来看看都有哪些亮点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今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二审疫苗管理法草案。对比一审稿,二审稿进一步细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明确提出实施接种后出现死亡、严重残疾等损害,即使不能排除系接种异常反应,也要补偿。不能排除是异常反应的也纳入补偿范围此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疫苗管理法草案。一审后,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认定标准过于严格、补偿范围过于狭窄,应当将不能排除是异常反应的也纳入补偿范围。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同时明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国务院和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销售假劣疫苗罚款上限提至3000万一审后,有些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进一步体现“四个最严”要求,补充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据此,二审稿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申请疫苗注册提供虚假数据以及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明确规定: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罚款标准为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并处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提出,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接种,造成受种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种者或者其近亲属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有的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针对一些地方在预防接种环节发生的疫苗过期、掉包等事件,应当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管理,规范预防接种行为。二审稿采纳上述建议,明确将“三查七对”要求和接种信息可追溯、可查询写入草案,明确要求医疗卫生人员完整、准确记录接种疫苗的“品种、上市许可持有人、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信息。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三查七对”是指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受种者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查对预防接种证(卡),检查疫苗、注射器的外观、批号、有效期,核对受种者的姓名、年龄和疫苗的品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做到受种者、预防接种证(卡)和疫苗信息相一致,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接种。新京报记者 王姝 编辑 姜慧梓

刘强东性侵案起诉书中文版全文曝光 其被控6项罪名******(原标题:刘强东性侵犯案起诉书被曝光 女生提出六项指控) 姬雪莹本文来源:北京头条 责任编辑:姬雪莹_NN6784